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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哪些。提出评价报告。未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 (四)安全对策措施,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所确定的设施,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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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7届第65号颁布时间1992-11-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cn/item/flfgk/rdlf/1992/1.html注本法规已经被id294782法规修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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