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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承包协议

采矿权人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的合同无效 。采矿权人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的合同无效作者:易孟良发布时间:2013-07-16 10:14:44一、案情原告某乡人民政府。原告某煤矿。被告张某。被告李某。2006年12月12日,某乡政府所属企业工作站和某煤矿为发包方,李某、张某为承包方,签订了《某煤矿承包开采合同书》,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某煤矿的开采权、矿井、机械设备及所有辅助设施承包给承包方开采;期限自2004年11月1日2016年10月底,合同期满后,承包方仍继续承包,发包方不能转包他方或自行开采,且承包费不变;承包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负责煤矿井上、井下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排、调动,发包方不得干涉。合同还对承包费数额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于2006年12月27日接管煤矿并开采生产。

黄崇炳诉筠连大雪山镇利民采矿场、大雪山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示范要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政府的采矿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崇炳起诉前曾多次上访有关部门,并长期纠集群众缠访镇政府。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又多次声称,若法院处理结果不理想,其将进京上访。法院高度重视,经多次组织协商并借助筠连县政府等部门的力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调解结案。其示范价值体现在:充分借助“大调解”联动机制,借助政府部门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二、基本案情 原告:黄崇炳,筠连县大雪山镇案子村鱼井组人。 被告:筠连县大雪山镇利民采矿场(以下简称:采矿场)。 法定代表人万海涛,矿长。 被告筠连县大雪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辅君,镇长。 采矿场是筠连县大雪山镇所属集体企业,主营莹石开采。2007年5月10日,黄崇炳与采矿场签订了《大雪山镇利民采矿场承包合同。

采矿及掘进承包协议书。采矿及掘进承包协议书 采矿及掘进承包协议书甲方:乙方:依照《合同法》《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将丰都县东升矿业(鑫年红矿业)有限公司下属小皮沟矿点掘进施工承包给乙方,特订立本协议,希双方遵守约定。一、协议内容甲方将丰都县东升矿业(鑫年红矿业)有限公司下属小皮沟矿点掘进施工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人工掘井和人工开采方式及所有附属工程。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按吨位和矿洞进尺m计算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按月计价支付全部施工打洞及采矿款。二、承包范围及工程要求:甲方在丰都县东升矿业(鑫年红矿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所有范围内,如出现区域山林权属纠纷,造成一切投资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赔偿给乙方。工程洞要求内径2m高1.8m宽。三、劳务费单价和结。

采矿、开拓工程承包协议书  。为了规范管理,抓好矿山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益,甲方将狼窝沟区域范围内的采矿及开拓工程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狼窝沟矿井。 二、承包期限:自2010 年4 月1 日2011 年4 月 1 日止,承包期1 年。 三、承包方式:包干制;掘进和采矿任务按甲方月生产计划执行。 四、承包费用均系发电价格: 1、采矿承包价格:35 元/吨;(不包括运费) 2、掘进成本价格:平巷900 元/米(规格2 米×2 米);天井1000元/米(规格1.5×1.5 米); 3、矿体沿脉掘进;矿宽大于 2 米(含 2 米)按采矿成本计;矿宽小于2 米按掘进成本验收,扣除副产矿石。 4、回采时矿体内有夹石超出不可剔除的,经公司有关人员现场认证,计算毛石量。由公司负担毛石。

采矿承包协议 - 道客巴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该矿区掘进及采矿等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施工开采,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地点:1、工程地点:2、主要工程项目(1)主井:主井井筒装备安装(不含材料)。(2)各项掘进工程。(3)采矿工程。二、承包方式及内容(一)、承包方式:(1)将现有甲方投入的井上井下设施经双方盘点列单交由乙方无偿管理使用,乙方在今后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设施设备自行购置、安装、制作(不包括部分性设施设备,经甲方同意所购置设备由甲方负责)。(2)全部主体及附属工程竣工,工程掘进矿体后,如超出 20 米巷...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该矿区掘进及采矿等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施工开采,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地点:1。

采矿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郑吉文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山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学,41岁,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在藏采矿,现住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山南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江华。上诉人赵天学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山南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桑日县人民法院(2006)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原告赵天学与被告西藏翰源矿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矿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大包即工、包料、包设备。合同对见矿之前的前期工程费和计费标准没有约定,只约定了见矿后的计价方式。原告赵天学在动工之前购买了油料、帐篷、机械设备等物品支出实际费用共计人民币23513.。

如何确定合法的采矿承包合同?。案情: 2006年9月3日,黄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某坑口萤矿开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年,生产经营投资由黄某负责,黄某每吨原矿上交利润11元给某矿业公司。2008年8月28日,合同期满前,黄某向某矿业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将合同延期1年,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变。某矿业公司经理于2008年8月28日在黄某的《合同延期申请》上签名同意延期1年,并加盖了某矿业公司的印章。2008年9月3日,原合同期满后,黄某继续组织生产,并分别于当年9月30日上交4400元、11月11日上交9100元、12月4日上交16000元。2008年12月l5日,黄某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某矿业公司停止了对黄某的供应,迫使黄某停产。黄某多次与某矿业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坑口萤矿开采承包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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