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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页国土资讯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地质矿产业务指南资料下载 欢迎访问三亚国土环境资源局 是: 您现在的位置在:主页>>政策法规>>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1-02-17作者: 点击数:8718 应申请探矿权的,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设立矿业权,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库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 1998-08-2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199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现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

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办理。您的位置:首页 > 矿场设备 > 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办理 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号:国土资函452号 发布日期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适用法律的请示》(粤地发〔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六)在此之前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在工信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国土…请输入证券代码 按吧名搜索 按标题搜索 按作者搜索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在工信部办。

项目管理网。欢迎进入项目管理网,本正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请您及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政策变化,由此为您造成的不便,本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您在浏览本前建议填写“用户登记”, 并认真阅读本《免责条款》,当您进入浏览本时,本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免责条款”。 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本。 来源:[项目管理网] 发布日期:2011-8-18 浏览量:1042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79号发布日期:1998-6-26执行日期:1998-6-26失效日期:2003-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块办法》和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采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河北、山西、山东、湖北、广西五个试点省份已在6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历时3个月,于8月底结束。9月份,换证工作将在全国全面展开。非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换证工作。为确保换证质量,各省(区、市)应首先完成对本行政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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